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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4-07-19 16:49:59 【字体: 】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市场不断扩大、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约房迅速衍生,网约房入住人员流动快,房东房客互不见面,身份信息无法掌握,导致治安隐患突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向网约房新领域转移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安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网约房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从其“提供有偿住宿服务”这一核心经营环节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均对“住宿服务”这一经营行为、“流动人口登记”有不同角度的规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也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网约房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是“预定简单、入住便捷”,涉及流动人口管理和保障住宿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必然延伸出公安机关对网约房入住的实名制登记管理要求和治安管理两大内容,但其目前却处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为规范促进保障我市网约房健康发展,引导网约房在治安管理领域步入正轨,强化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切实消除实名登记漏洞和公共安全管理盲区,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制定《贵阳市公安局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5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网约房的范围。《办法》第二条: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公安机关对网约房按照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对属于旅馆业的,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二)明确了基本条件。《办法》第五条: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网约房经营者应对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三)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办法》第八条:一是依托公安信息系统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申请登记、传输入住人员信息提供便利服务;二是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培训;三是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对网约房治安状况开展现场检查;四是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明确了网约房经营者的义务。《办法》第九条:一是向互联网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发放的登记标识;二是如实提供房源信息,保证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一致;三是通过公安信息系统平台登记查验入住人员信息,不得向未实名登记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四是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凯发线上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五是发现入住人员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六是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七是如有变更、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送变更、注销信息;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义务。《办法》第十条:一是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凯发线上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房源信息、登记标识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二是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展示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经营者信息等;三是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信息、凯发线上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预订网约房信息和入住时间等;四是对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是强调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六)明确了网约房入住人员的义务。《办法》第十一条:一是配合经营者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二是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三是不得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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