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机关长江水域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平安长江”专项行动方案的解读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10-17 16:43:13 【字体: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我市长江流域和江河湖库非法捕捞、采砂犯罪等危害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影响长江水域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态势,保护我市长江流域和江河湖库资源安全,切实为“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安排部署,贵阳市公安局制定了《贵阳市公安机关长江水域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平安长江”专项行动方案》。
二、依据
根据《关于传发〈贵州省公安机关长江水域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平安长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公明传〔2023〕58号),全省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贵阳市公安局参照制定了《贵阳市公安机关长江水域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平安长江”专项行动方案》。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梳理情报线索,深化行刑衔接,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侦破一批涉江违法犯罪案件,全力摧毁一批违法犯罪窝点,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整治一批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全力维护长江水域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切实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四、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持续9个月,分为集中发力、精准打击、深化巩固三个阶段。
(一)集中发力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30日)。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非法捕捞、采砂破案攻坚,争取破获一批案件,形成严打高压震慑态势,有力遏制非法捕捞、采砂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二)精准打击阶段(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将打击矛头对准重点区域进行深化打击,并针对打击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薄弱环节。
(三)深化巩固阶段(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打击成效,完善法律法规,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公安机关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六、关键词诠释
(一)“十年禁渔”:根据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70号),贵阳市禁渔期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0年禁捕。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采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